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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响化妆品行业未来10年的16个政策

文章来源:时尚大赏  添加时间:2020-12-30

大到基本法,小到工作指南,政策深刻影响着一个产业的兴衰起落。2020年,不仅有牵动人类命运的疫情,还有中美贸易摩擦、RCEP签订、全面脱贫攻坚……政策影响之下,同呼吸共命运,化妆品行业也不能“幸免”。随着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颁布,微商“转正”,直播带货进入下半场……国家政策与化妆品产业呈现出错落交织的局面。

  (按时间顺序排列)

  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

  ——塑料微珠遭淘汰

  1月1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的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正式实施,其中第三类淘汰类中规定:“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,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生产,到2022年12月31日禁止销售”。

  4月10日,国家发改委公布《禁止、限制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(征求意见稿)》,明确“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”为“起到磨砂、去角质、清洁等作用,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(包括沐浴剂、洁面乳、洗手液、香皂、剃须泡沫、磨砂膏、洗发水、护发素、卸妆水/油)和牙膏、牙粉”,彩妆没有纳入其中。

  今年以来,国内诸多省市地区如北京、江苏、沈阳、广东等省市区相继出台新版“禁塑令”,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。随着各地区相关政策逐步落实,塑料微珠在我国日化行业面临淘汰。

  

  《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》

  ——助推化妆品企业上市潮

  4月27日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》,8月24日,创业板注册制正式开启。方案指出:创业板从以前的核准制改为注册制;涨跌幅限制从10%调整为20%;对于不产生利润的企业,将首次公开发行时进行标记,以促使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的风险。

  注册制使得企业上市条件放宽,审核速度加快,降低了门槛。同时,有真实业绩支撑的成长性公司会更受关注。创业板改革后,化妆品企业有望迎来一波上市潮,同时也提出警示,化妆品企业要更加关注自身的盈利能力和中长期业绩目标,坚持正规经营。

  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

  ——化妆品行业进入严监管时代

  6月29日,国务院发布了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(下称新条例),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新条例严管违规、包容创新,不仅对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等管理进行了重新梳理,还将牙膏纳入普通化妆品的管理范畴。

  此外,新条例发布后,诸多配套管理办法和规范文件也相继发布。截至目前,除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已批准外,已有如《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》、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等14个配套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,另还有8个配套规范和规定有待出台。

  新条例被称为化妆品行业的最高法、基础法和根本法,推动行业健康、有序、可持续发展。也是自1989年颁布实施30年来的首次革新,中国化妆品行业由此进入严监管时代。

  

  《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》

  ——海南免税店成“香饽饽”

  6月29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》,7月1日起,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,且不限次数。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,同时取消了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。

  政策影响之下,海南自贸港7至10月免税销售额120.1亿元,同比增长214%,其中化妆品稳居销售金额和件数首位,分别为58.2亿元与1078万件,截至12月14日,海南四家离岛免税店总销售金额(含有税)超过300亿。该政策的落地,造就了代购、进口化妆品纷纷涌入海南的现象,对进口化妆品在线下渠道产生了深刻影响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》

  ——严惩代购

  7月6日,海关总署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》,明确指出,离岛旅客有以牟利为目的从事代购等行为的,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,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,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。不仅如此,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离岛免税商店,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,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;情节严重的,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。

  新政策落地后,对海南化妆品代购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。同时,该政策对规范市场也具有指导性作用,不排除以后会逐步变成全国性的监管,这就相当于斩断了国内化妆品代购的生存根基,取而代之的是生命力更加旺盛的免税店生意。

  《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》

  ——微商“转正”

  7月15日,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》,明确指出“支持微商电商、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、分时就业”。由此,微商、直播从业者“转正”。

  《意见》发布后,微商从野蛮生长走向监管加强,步入正规化。从此,微商和直播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会。在被政府部门“去污名化”的同时,也被逐步纳入监管范畴。微商和直播的“转正”,也将化妆品线上销售渠道再度拓宽。

  “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”

  ——简化进出口流程

  8月28日,中国海关总署发布“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”。公告指出: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,不需要在海关系统提交批件扫描件;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,不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及出具安全性评估;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。简言之,化妆品进出口流程得到简化。

  新政策之下,化妆品进口时间得到缩短,有利于国际品牌美妆新品加速进入国内,国内外上新速度同步率提高。另一方面,简化流程不等于降低标准,公告指出取消第三方机构出具安全性评估资料的要求,意味着将监管权力归还给药监部门,是政府优化内部管理结构的结果。

  新修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

  ——“山寨”化妆品最高罚500万

  10月17日,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。新专利法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、下限提高至3万元;明确给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,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;一定条件下,侵权人要配合提供侵权举证。

  自此,“山寨”化妆品违法成本提高,违法难度加大,化妆品企业面对“山寨”侵权行为,维权成本降低,维权难度下降,用心做品牌的化妆品企业将得到更多来自法律层面的保护,化妆品行业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时代也将成为过去。

  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

  ——美妆品牌“二选一”时代终结

  11月10日,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公开征求意见,直指平台“二选一”“不公平价格行为”“大数据杀熟”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行径。12月24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,实施“二选一”等涉嫌垄断行为是阿里巴巴被立案调查的主要原因之一。

  

  反垄断、反不正当竞争行为,有利于推动美妆行业朝着更高质量发展。反垄断相关政策公开征求意见,以及阿里巴巴因涉嫌垄断行为被立案调查,都体现了国家对打击垄断行为的坚定态度,也预示着美妆企业面对头部电商被迫“选边站”的时代终结。

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(RCEP)签订

  ——日妆迎来爆发

  11月15日,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(RCEP)正式签署,RCEP成员国包括东盟10国与中国、日本、韩国、澳大利亚、新西兰,覆盖了22亿人口,GDP总额达168.5万亿元,区域对外出口额达36.9万亿元,各项经济指标均占全球总量的30%左右。与此同时,中国和日本首次达成双边关税减让安排。

  
 

  RCEP正式签署,意味着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、经贸规模最大、最具发展潜力的“超级经济圈”将在亚洲诞生。在化妆品领域,随着关税逐步减免,中国将与亚洲主要国家“同台竞技”;随着亚洲各国间的制造分工走向明确,国内化妆品企业也将迎来向海外扩张的机会。同时可以预见,日系化妆品将在国内迎来又一波爆发,日本在中国化妆品进口市场中的地位也将进一步巩固。

  《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》

  ——严管直播带货

  11月23日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《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》,从平台、主播等层面对直播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。主播一旦出现数据造假行为,最严重将有可能被禁止直播带货,此外,所有直播平台都要提前备案,想在直播间“造节”,至少要提前两个星期报备详细信息。

  从此,直播带货不再是“法外之地”,准入门槛提高,走向规范化和专业化,主播直播售假、数据造假的现象将得到有效控制。直播带货渠道也会更加透明,商家被“坑位费”套路的情况将得以改观,消费者在直播间买到假化妆品的情况也将明显减少。

  《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》附表四删除大麻和大麻脂

  ——大麻管制降级

  12月2日,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(CND)第63届会议上,CND以27票赞成,1票弃权,25票反对的微弱优势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(WHO)提出的5.1建议:从《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》附表四中删除大麻和大麻脂,降维列入表一中。

  
 

  ▍世卫组织大麻列管调整建议函

  这意味着从国际法理上,大麻的医疗作用得到了承认,大麻的管制层级降低,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消费者对工业大麻深加工产物的误解和忌讳,有利于大麻化妆品的普及和发展。

  《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

  ——化妆品广告费计入成本再延5年

  12月9日,国家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称,“化妆品制造或销售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)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30%的部分,准予扣除;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”

  该政策早在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,按照此前规定,截止日期为今年12月31日,而上述公告称,政策的实施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,即该政策再延5年。这意味着,化妆品企业的广告费用可计入成本中。该政策有助于鼓励高收入、高利润的化妆品企业多投入广告营销,刺激经济进一步回暖。

  《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》中标公告

  ——再见了,直播刷单

  12月10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》中标公告,公告表明,全新升级的电商税务监管系统即将上线,电商征税监管将更加严格,进入常态化。升级后,国家税务局可以通过对比网店的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,排查出企业的税务违规行为,网店逃税漏税、数据造假将被尽收眼底。

  随着电商征税政策落实,将对直播带货带来巨大冲击,有望从源头解决刷单刷量、数据造假现象,直播带货行业由此告别野蛮生长。

  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

  ——整治“械字号”化妆品

  12月21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,强化企业、研制机构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任,明确审批、备案程序,充实监管手段,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、延伸检查等监管措施。

  11月19日,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《上海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指南》的通告,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生产备案的重要指导文件,《指南》明确“面膜型”“保湿型”等多种型号不符合备案要求,并要求液体敷料、软膏类产品配方中添加的相关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。

  早在1月2日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“械字号面膜”不存在。《草案》的发布,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,《指南》则为国内整治相关市场乱象提供了具体、可操作性的参考依据。

  《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》

  ——首批化妆品新原料来了

  12月28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,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,纳入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(2015年版)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(表4);批准甲氧基 PEG-23 甲基丙烯酸酯/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等3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。

  这是《化妆品监管条例》颁布后,国家药监局首次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。化妆品创新的源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料创新,原料的多样性对于行业发展至关重要。随着首批新增的4个化妆品原料获批准,我国新原料备案制度将逐渐落到实处,化妆品原料更丰富,对全行业来说,无疑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。

  2020年即将过去,在这一年里,与化妆品行业密切相关的政策犹如层澜叠浪,衔尾相随,出台之频,力度之严,蔚为壮观。总体而言,这一年的政策或整治乱象、规范市场,或与时俱进、完善标准,或在宏观经济格局之下,调整发展模式。从长远和整体来看,这对化妆品行业大有利好。总之,不管是平湖秋月,还是巨浪滔天,政策洗礼之下,规范经营、创新求变的企业永远都能如鱼得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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